后来该法律进行了多次修订,总体趋势是放宽对劳务派遣的监管,扩大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1997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私营就业机构公约》,首次承认了劳务派遣机构的合法地位,并为各成员国制定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律规定提供了基本框架。
在中国,20世纪70年代末,外国机构增加,为规范用工方式,建立了外企服务机构引入劳务派遣。
90年代初至21世纪初,政府鼓励设立劳务派遣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在此期间,劳务派遣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临时性、辅助性岗位。
2008~2012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中国劳动力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劳务派遣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劳务派遣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派遣机构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大幅增加。
2013年,《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对劳务派遣的定义、适用范围、用工比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务派遣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等,
是一种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左右的新型用工形式。
它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
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工作,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
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是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承担着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同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事项和服务费用等。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和用工单位的要求,在其安排的工作岗位上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用工单位是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招聘所需人员,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和管理,但与被派遣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
总体而言,对于17世纪的朝鲜来说,这种用工形式实在是过于超前了。
毕竟那可是资本主义发展到高级阶段才产生的事物。
李国助当然不会蠢到,把这么超前的东西,用到当今这个封建主义盛行的时代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