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 密谋

赤色脊梁 简凯彤 1335 字 16小时前

简阳沉思片刻,对刘建设说:“谈谈你对许艳非法集资定性的看法,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刘建设分析道:“目前看来,将下许庄定性为非法集资争议不大。

首先,许艳未办理任何手续,这是关键,她根本不具备集资主体资格。

其次,许艳集资时承诺三年后视经营情况退还本金,而股份制不允许随意退股,只能转让或出售,退股除非企业破产。这也是我们判定非法拆借和集资的重要特征。”

简阳转向田行长,田行长点头表示赞同刘建设观点。

简阳又看向何、李二人,他们未发言,也未表态。

简阳说:“你们说得对,我无异议。

但我想强调两点:

一、许艳集资目的何在?是为个人圈钱,主动谋划非法集资?还是为下许庄发展,因不熟悉法律而被动犯错?这是重要前提。

二、政府机构职责是帮助群众解决问题,满足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需求。我们有管理和指导责任,对群众无意触犯法律,要尽早发现、教育、纠正,而非简单定罪、抓捕了事。

同志们,这非指示,仅供参考。”

李副县长瞥向何主任,见其无反应,便急切说:“简阳书记,你刚才说得太对了。

许艳从法律角度看,无疑有过错,需担责。但她并非有意触犯法律,而是不知情才误入歧途。

坦白讲,连我此前也不太清楚非法集资和合伙经营的区别。

所以,一方面‘不知者无罪’,我们要反思政府工作不足,加强普法宣传;另一方面,针对此案,宣传口要强化普法教育,我回去就落实。”

简阳笑说:“老李,你绕这么大圈子,不就是想为许艳说情嘛。这事我们就按刚才思路再议议,若确实是‘好心办坏事’,我们有责任帮助教育、补救改正。大家可以坦诚发表意见。”

经讨论,大家基本达成一致:许艳非法集资初衷是好的,但因缺乏法律常识,未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导致违法。

许艳能积极配合调查,深刻认识错误,且未造成恶劣影响,下许庄群众对集资无异议,故认定为民间自愿合股创办实业的融资行为,可帮助、肯定。

处理意见随之明确:

一、对许艳批评教育,书面提交学习心得,并处适当罚款;

二、县相关职能单位联合派员去下许庄细致调查集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