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他表示,即使蒙受损失或者破产。
也只是按照合资企业1.8亿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去承担责任。
以75%的股权去分解,破产也只不过是1.35亿元的损失。
董事会这关过了,相关部门又拿出了中外合资法的相关规定,说外资比例不能超过25%。
特种股票发行金额总数已经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3%。
得,改成了合资企业,而不是中外合资企业。
到了另外一个部门,合资企业是有年限的,股票的年限在哪?
费了不少心力,这关又在他的水磨工夫下过了。
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说合资企业不符合注册规定,没有先例,给否了。
……
一路走来,他凭着一股坚韧不拔的毅力。
说服了一个又一个部门,疏通了一条又一条的通道。
前前后后花了一年多的时间。
终于在1991年11月30日,与境外承销商举行了签字仪式,还有14个部委的代表也参加了签字仪式。
原以为一切顺当,签字前夕又出幺蛾子了。
瑞时银行国际金融亚洲有限公司为首的境外承销商代表提出,在协议中需明确写明按照国际惯例施行。
公司和申银证券组成的我方代表感觉受到了侮辱。
他们坚决表示不同意,“这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得按照我国的法律施行!”
而对方代表一句话就把我方代表弄得哑口无言,“你国的法律在哪?拿出来大家研究研究。”
华国哪有现成的相关法律?
最后还是对方代表通情达理,表示可以采用英国法律。
表示英国法律是一部国际公认的,使用了一百多年的法律。
这次我方内部分歧更大,有人赞同,有人坚决不退让,有人说是个新课题需要研究。
而更多的人认为这是丧权辱国的行为。
他出现了,表示既然有求于人为咱们牟利。
如果拒绝利用按照国际惯例施行等同于作茧自缚。
我们不是要和国际接轨吗?
做生意什么时候这么死板了?
生意不就在于一个活字吗?
做了一单生意怎么就成丧权辱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