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章 一人成“众”?

经依法审查查明,20XX年X月X日12时许,被告人宋家乐因与赵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在被对方殴打之后,向对方发出了聚众斗殴的邀约,进而引发了其后三十余人斗殴的事件。

此次聚众斗殴发生在公共场所,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并且参与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另案被告人赵某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家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根据我国刑诉法相关规定,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对于庭前会议提出的诸多程序瑕疵,任真其实并没有指望那些就能让宋家乐无罪。

毕竟没有告知诉讼权利这些问题,就算程序上有问题,也不影响案件事实真相。

但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直接关系到宋家乐对犯罪事实的承认,这无疑是任真不能接受的,所以在接受宋家乐的委托之后,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撤回认罪认罚。

因此这场庭审,从起诉书宣读完毕开始,就注定已经有争议出现。

“被告人宋家乐,对于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伱是否认可?”

被告方要打无罪辩护,宁去非知道这个问题是句废话,但还是要按照程序问一遍。

万一被告突然反悔,又想认罪了呢?

我才不会跟公诉院那帮家伙一样,在这种程序上犯错误。

“不认可。”

跟任真沟通了几次,宋家乐现在非常清楚自己这是个什么情况,自然不可能认可。

之前诓我签具结书是我不懂,现在我有律师,不可能再被忽悠住了!

“关于公诉人说的聚众斗殴,我不是很懂,但是三十几个人在一起斗殴,除了我他们三十几个是一帮的,怎么想也不可能是我聚的众啊?”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是可以简单陈述的,宋家乐不懂什么是犯罪,但他大概懂什么是聚众。

三十四个人斗殴,三十三人都在打我,我能是聚众吗?

我寻思我也不会影分身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