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0章 迈向封疆大吏1

非常权途 沧海而立 4241 字 2个月前

当然,随着理论的进化,我们有的把它说成是什么用工问题、农民工问题、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害问题,用词文明一点罢了。我们担心轻描淡写的定性引发更大范围的舆论。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窑主们从轻发落,即使是从重从快,因其适用的本身就是轻罪法条,重不到哪里去,这样做法的严重后果就是法律对他们太客气了,会让黑窑主和黑工头们没有了一点对法律的敬畏之心…黑窑案仍不得不让人反思:一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是否足够强大了,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部门责任是否规定得太少、太轻……

第五,由谁负责?

这些黑窑厂的存在,窑主们有罪,地方政府也是有责任的。

出了那么严重的侵害公民人权的事,为什么此事不是由案发地政府相关部门首先揭开盖子的?为什么那些黑砖窑在长达数年的非法生产和用工过程中从未被取缔,而他们却是数次发罚,只要交钱了就继续下去?为什么那么多人被监禁、被殴打、被伤害的悲惨遭遇没有引起当地政法机关的注意?为什么那些身在大山深处的黑窑主们在应对解救时消息会特别灵通?为什么当地执法部门不配合甚至还知法犯法?当地官员们面对大量存在的黑窑、面对黑窑主打死劳工、面对层出不穷的矿难、面对数以千计的被骗来的劳动者、面对黑砖窑厂里关押着一千多名被抢被卖而来的童工的悲惨情况,他们为什么能无动于衷?

这样的黑窑如果仅仅是人贩子与黑窑主的灭绝人性,还不至于让人如此痛心,当地政府的不作为,地方势力的为虎作伥,更让人愤怒至极。就拿警察来讲,在调查与解救的非常时期,当地一名警察在执行任务中被逃跑的一名包工头一砖头敲破脑袋致死,按说这样的警察应该是因公殉职….可这事报道之后,查看网上的评论,对该警察持同情态度者十不及一,这说明了什么?说明我们当地的警察在民众中的形象竟然到了这样的地步,可见社会的不公正已在民众内心形成了长久的积怨。

如果猫不以逮老鼠为天职,而是为老鼠打探道路,充当保护伞,又怎么可能不出现老鼠横行泛滥的现象?我们调查了是什么造成政府与作恶者勾结在一起?是什么让执法机关干部站到了人民的对面?直接的原因可能是他们收受了黑窑主的黑心钱,以致睁只眼闭只眼。作为当权者,他们是强势的一方,于是,他们吃着纳税人的粮却干着危害人民的事,这时,他们已沦为人贩子与黑窑主的同谋了,有的执法人员不仅严重失职渎职,纵容人贩子与黑窑主的罪恶勾当,而且执法犯法,涉嫌参与倒卖童工。黑砖窑背后存在着大量的庇护以及黑官员,这些人的危害甚至比黑砖窑更可怕。追根溯源,还在于我们的政府受到的监督还远远不够,在当权者与作恶者勾结到一起时,弱势而善良的无辜人民便只能任人宰割了。

从调查中,我们不难看到蛛丝马迹:黑山村的黑砖窑本就是村支书的儿子所开,所以当然会受到特殊保护;更多的黑砖窑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与政府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过去有自发前往解救的民间组织或者家长努力过,可有的派出所工作人员要么推诿或置之不理,要么百般刁难和阻挠;从个案中发现个别劳动监察人员还涉嫌倒卖童工牟利。这些现象虽然是零散的,却可以为人们的直觉提供印证,给人们的困惑提供答案。

毫无疑问,黑窑存在保护伞,黑心窑主的每一分利润里都有腐败的阴影,窑工的每一道伤痕中都有行政不作为的祸害,三江黑窑里窑工的遭遇,不仅是千百个家庭的苦难,同样也是当地所有人民公仆的耻辱。如此之多的砖窑里都存在虐D劳工问题,这意味着,为富不仁和见利忘义仍是我们社会的一个道德病灶。黑砖窑并不是隐身在地下,窑工的惨状每天都会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但当地的干部和执法人员却熟视无睹,这反映出地方官员的消极怠惰和少数公安干警的为虎作伥。而在这两大弊端之后还隐藏着一个更深层的问题,那就是,资本与权力的勾结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无论多么偏远的地方都能看到它贪婪的身影。在缺乏道德与法律制约的时候,少数人对利润的疯狂追求会导致十分可怕的灾难。这灾难曾经降临到窑工和矿工的身上,今天不彻底驱除,明天它就会降临到别的人头上。如果我们对黑砖窑的罪孽麻木不仁,如果我们不竭尽全力去改变,耻辱会成为我们心上永远也无法抹平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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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些情况来看,当地发生如此恶劣的事件,绝非偶然,而是当地政府纵容的结果,更是治理不力、欺上瞒下,习惯性捂盖子,掩耳盗铃的结果,口口声声要以人为本,要建设和谐社会,可这些黑窑事件说明了什么?

追究责任,砖窑窑主当然跑不了,是直接责任人,甚至是不重罚不足以平民愤!但当地的管理部门谁来负责?从调查来看,这些黑砖窑是三无企业,无注册、无税务登记、无资源审批,那么,工商无注册,工商是不是有责任?无税务登记,税务部门是否有责任?无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门是否有责任?此外,涉及人身安全问题、环境保护、矿产开发等,当地的公安、环保、矿业主管部门是否有责任?工人的劳动权益受到极大的伤害,劳动保障部门是否有责任?许多工人都还是孩子,那么妇女儿童保护部门是否有责任?等等,这么多部门都失职,那么这些部门的主管领导是否有责任?当地政府主管领导是否有责任?这样的黑窑为害多年,这些部门尽然熟视无睹,还要这些部门干什么?

通过这件事,调查组认为,只要我们的政府从此事吸取教训,多多反思在建设法治社会中还有多少欠缺,还有哪些事情需要去纠正,并从各方面加以努力,真正的法治社会才有可能到来。

曾家辉几万字的激昂陈词和调查情况通报之后,代表调查组最后提了几点建议:

一是这件事的处理要快,不能慢!要以三江黑窑事件为契机,以最快的速度做好这件事,决不能让此次事件中的涉及人员再次享有任何的法律客气,决不能再让他们逃脱真正的法律重罚。

二是为遏制奴役劳工大面积的蔓延,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理念进行调整。可通过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厘清刑法第244条只有在单位合规合法、劳动关系合规合法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的适用范围,对恶意开展奴役劳工的行为可在刑法中单独增加处罚条款或明确其适用现有其他处罚更重的罪名。

三四迅速追究有关执法和监管人员责任…….

我们在报告中对这些人奴役工人的情况给了一个奴隶主称号,当然,加了引号!一方面表示我们现在社会已经不适用这样的称号,但另一方面又表明确实存在,从调查情况看,以蒋正丰为代表的那些黑窑主、包工头,如果他们不是货真价实的奴隶主,又是什么呢?我们在调查报告中这样定性是有一定依据而作出的判断:因为在黑窑里,一是劳工完全没有人身自由,二是劳工在超经济强制下被迫从事劳动,三是劳工完全没有个人经济收入,四是劳工可以被买卖,五是劳工可以生命受到威胁,有的甚至被活活打死。这几条合起来就是:劳工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劳工只是窑主的财产。那么,以这几条来衡量,三江黑窑所实行的如果不是典型的奴役,又是什么呢?进而,那些黑窑主如果不是典型的奴隶主,又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