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5章

正道红途 佚名 600 字 2个月前

第三,介于此事是因为董彪的水泥厂被岑氏集团占用,董彪不属于寻衅滋事,而是为己利益进行抗争。双方发生冲突,属于治安案件。

第四,希望苍云县局秉公执法,不用徇私舞弊。就治安案件处理来说,只拘留董彪一方,而不拘留岑氏集团一方,是否合理?请苍云县局反思。

市局领导做出的这四条指示,刑警支队长不是口头传达的,而是通过电子邮箱直接发给了邹国凯。

这四条指示,要条理没条理,要层次没层次,几乎乱的就像一锅粥。

但仔细阅读之后,无非就是向县局传递了两个信息。

第一,这属于治安案件,不能定性为刑事案件。

第二,明显为董彪说话,让县局尽快放人。

这四条指示没提及将董彪给尽快放了,但话里带话就是这么个意思。

至于你邹国凯怎么办,市局会时刻关注着。

邹国凯对这四条指示非常恼火,但也无计可施。

他没敢将这四条指示发给李初年,怕李初年将这件事给闹大了。到时候他邹国凯就真的是吃不了兜着走了。

但不和李初年叔也不行,邹国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决定还是探一探陈佐军的口风,看这四条指示是不是陈佐军下达的。